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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誹謗案件簡述(喇嘛教作賊喊抓賊!) |
茲就財團法人達賴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下稱對造) 自訴平實導師誹謗案件之相關事實及過程,簡述如下: 該篇文章最後兩段記載:「今天我們把他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 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 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 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 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祈福, 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 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 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對造祇就該二段文章有關事相部分加以斷章取義而提出自訴, 不敢就本會破斥藏密邪淫教義部分提出自訴, 是本案自訴內容與法義毫無關連。 二、 本案件前後二審判決之心證及判決理由嚴重自相背反, 目前業已聲明上訴,該案件仍未確定: 對 造於100年3月間提起自訴,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自字第28 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 亦即認定對造並非該篇文章評論之對象,並非被害人, 無權提起自訴而予以駁回。對造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 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由同一法官李殷君重審後於101年8月27日以101年自更( 一)字第1號改判有罪。前後兩判決均係同一法官李殷君所為, 惟結論南轅北轍,大相逕庭,可謂一百八十度大翻轉, 殊難不令人質疑何以有如此離奇之轉折? 且更審判決並未綜觀整篇文章之意旨,探究真意, 僅依對造片面主張,擷取部分段落語句,又未盡調查之能事, 咨意推斷,逕為偏頗之認定,實屬率斷。 目前業已對該案件聲明上訴,仍待二審重審認定判決, 是該案件尚未確定。 三、 本會及正智出版社所出版「破密」之書籍、小冊子及文宣資料, 純屬法義辨正,不會有妨害名譽之虞: (一) 本案更審判決僅就事相問題為審認,並未就前開「喇嘛的無上瑜珈修 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文章中有關「喇嘛性侵婦女新聞摘錄」、「 喇嘛詭異密法大解密」之內容加以審認, 況且對造亦不認該部分有誹謗之嫌,並未對本會破斥「藏傳佛教」、 「喇嘛教」邪淫雙身修法教義部分提出自訴或辯解, 何況文章所述都是事實,也引證明確,故本會破斥「喇嘛教」 邪謬雙身修法無有涉及誹謗之可能。 (二) 再者,本會及正智出版社所出版「破密」之書籍及小冊子計有「 狂密與真密四輯」、「真假邪說」、「廣論三部曲」、「喇嘛性世界 」、「藏傳佛教的神話-性、謊言、喇嘛教」、「博愛」、「 淺談達賴雙身修法」、「魔界轉世」,刊行多年, 從未有任何人敢就上開書籍對本會提出誹謗之自訴, 待至本會破密文章登報,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也只能就事 相上的語句,牽強附會而提出自訴,尤可證明「破密」書籍、 小冊子及文宣資料,無有涉及誹謗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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