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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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藏傳佛教(喇嘛教、西藏密宗)的僧人當眾牽著異性的手,就是犯戒!



藏傳佛教(喇嘛教、西藏密宗)的僧人當眾牽著異性的手,

就是違犯摩觸異性戒!遑論喇嘛與拐騙別人的老婆上床

修雙身法?那是必墮地獄啊~















請看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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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摩觸異性戒
  
  摩觸女人是比丘所戒,受男人摩觸是比丘尼所戒。摩觸異性的危險性特別大,由於摩觸的感受,能使情緒興奮,能夠觸發生理的不良反應。據研究:人體最敏感 的部位是嘴部、乳部、腋部、腰部、陰部;遲鈍的部位是背部;毛、髮、爪、齒,乃是最遲鈍的部位;其他如腿部、臀部、腹部、臂部、臉部等,則屬於次敏感的部 位,如果是感情脆弱的女人,最敏感的部位,一旦受到異性的撫摩時,往往會興奮得失去一切反抗的能力。因為凡夫未能離欲,對於異性,總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渴慕 欲,一旦彼此的肉體接觸在一起時,就有一種異樣的感受。顯然,這是屬於心理的分別作用,女人與女人相觸,感受是平常的,男人與男人相觸,感受也是平常的。 如將眼睛矇起時,或在無意之中時,受到異性的摩觸而又不知是受異性摩觸之際,感受也是平常的。如果我是男人而明知對方是一個我所日夜愛慕的美女,摩觸之時 的心理反應,便會特別的強烈,乃至僅僅摩觸一隻衣角,也會產生遐思綺想的;同樣的,如果我是女人而遇到私心戀慕的一個美男子,接受摩觸之時的心理反應,也 會特別的強烈。
  
  出家人禁止淫欲,禁止淫欲的目的,是為了解脫此一由於淫欲而來的長夜(久遠)生死的束縛,禁止淫欲是斷欲離欲的訓練工作,從禁止淫欲,漸漸與淫事疏 遠,進一步再漸漸與淫念疏遠,最後便可遠離淫欲所構成的生死迷惘了。同時,出家人與異性相觸,縱然心無邪念,也是最易招受外人譏謗的事。
  
  一個正在戒鴉片的人,不能讓他聞到鴉片味;一個正在戒酒的人,不能讓他嗅到酒味;一個正在戒賭的人,不能讓他進入賭場,否則是很難戒除的。同樣的,一 個正在戒淫中的出家人,也是不能使他摩觸異性或受異性摩觸的,否則戒淫的工夫就可能因此而受到猛烈的考驗了;禁不起考驗的人,就可能因此而遭到破犯根本淫 戒的威脅。所以,出家人的肉體與異性相摩觸的行為,雖不即是淫欲的事實,但卻由於摩觸的反應,很可能促成淫欲的事實,出家人不得摩觸異性的原因即在於此。

由於女人的心志危脆,體力薄弱,不易抗拒外力的威逼與利誘,故對摩觸一戒,從嚴制定。比丘摩觸女人犯僧殘,比丘尼與男子相摩觸犯波羅夷,這不是袒護比丘而 欺侮比丘尼,乃在於保護比丘尼的戒體安全,所以防止從嚴。但是,摩觸的部位,比丘尼與比丘是有出入的:比丘尼自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後裸受男子觸,犯波羅 夷。因為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後,正是次敏感而又包括了最敏感的部位!這一部位的指定,是我參合了各種律本而組成的。因為《四分律》是自膝以上、腋以下、 腕以後;《有部律》則是目以下、膝以上。《十誦律》乃說:「髮際以下、至腕、膝以上,[古*頁]衣順摩逆摩,……波羅夷。」(《大正藏》二三.三○三頁 上)《四分律》自腋以下,那就沒有包括臉部與口部,《十誦律》自髮以下,那就從額部起了,《有部律》自目以下,是比較適中的。在《善見律》卷七中對比丘的 規定:「若欲心,以口與口,此不成婬相,得突吉羅罪。」但是又說:「樂受細滑,以口與口,僧伽婆尸沙。」(《大正藏》二四.七二三頁中)若準比丘尼戒,男 女兩嘴,相接相吻,至少也是初篇(波羅夷)偷蘭遮(未遂)罪了。

  
  《十誦律》卷四二,對於比丘尼受摩觸,有如下的四項說明:1.髮以上、腕以前、膝以下,卻衣受男子觸,偷蘭遮;有衣受男子觸樂者,突吉羅。2.髮以 下、腕以後、膝以上,卻衣受摩觸,波羅夷;有衣受摩觸,偷蘭遮。3.比丘尼漏(淫染)心,聽漏心男子摩、抱、捺、按、拖,均犯(波羅夷)。4.面、咽、 胸、脇、脊、腹、臍、大小便處、髀,乃至膝,卻衣受摩觸者,波羅夷:
有衣受摩觸者,偷蘭遮。(《大正藏》二三.三○三頁上─中)
  
  比丘尼會議中則說:「僧祇:若比丘尼染污心,欲看男子,責心突吉羅;若眼見、聞聲,對首突吉羅;若身相向,偷蘭遮。」
  
  對於比丘而言,《僧祇律》卷二九、三○說:「欲心隨女人後行,步步得越毘尼罪。」;「腳蹴女人,得偷蘭遮……,瞋打婦人,得偷蘭遮。」(《大正藏》二二.四六五頁下,四六八頁下─四六九頁中)
  
  《善見律》說:「髮髮相觸,爪爪相觸,得偷蘭遮;若相互覺知者,僧伽婆尸沙。」(《大正藏》二四.七六二頁上)
  
  但在律中,有制也有開,並不是一觸異性就算犯重犯殘:明知是女人,以身觸身,身動而受樂,比丘犯僧殘;身動而不受樂者,犯偷蘭遮。以衣觸身,以身觸衣,身動受樂不受樂,均犯偷蘭遮。疑是女人,以身觸身偷蘭遮,以身觸衣突吉羅。
  
  明知是成年而對自己存有染心的男子,膝以上、目以下、腕以後,以身觸身,比丘尼動身受樂,即犯波羅夷;不受樂,身動偷蘭遮。以身觸衣,以衣觸身,尼往觸男,偷蘭遮;男來觸尼,尼受樂者,偷蘭遮。疑是男人,以身觸身,偷蘭遮;以身觸衣、以衣觸身,突吉羅。
  
  不以淫欲心,而有所取與,相觸不算犯;若相解(縛)時,相觸亦不犯;戲笑相觸不算犯;靈芝律師以為戲笑相觸,有乖威儀,應結突吉羅罪。
  
  《十誦律》卷三中說:「若母想、姊妹想、女想,摩觸女身不犯;若救火難、水難、刀難,若墮高處、惡虫難、惡鬼難,不犯;若無染心觸不犯。」(《大正藏》二三.一五頁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五中說:「若復苾芻尼,自有染心,共染心男子,從目已(以)下膝已(以)上,作受樂心,身相摩觸,若極摩觸,於如是 事,此苾芻尼,亦得波羅市迦,不應共住。」但是又說:「若苾芻尼,無染心,男子或有染心或無染心,尼觸,防心者無犯;若尼有病,男為摩身,尼起染心,得惡 作罪,無染心者無犯,及病惱所纏者無犯。」(《大正藏》二三.九三○頁上)
  
  《十誦律》與《有部律》,對摩觸戒的要求極寬。《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三則說:「母女姊妹,作受樂心,觸彼身時,亦得麤罪;……若無羞慚,即得本(僧殘)罪。」(《大正藏》二四.五四一頁中)
  
  《僧祇律》也說:「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聲,求比丘救者,比丘作地想捉出不犯。」又說:「若比丘言知汝雖苦,當任宿命者無罪。」(《大正藏》二二.二六七頁中)
  
  《十誦律》為了救人,雖有淫欲心起,仍不算犯;《僧祇律》為了防止破淫戒,雖然見死不救,仍可無罪,這是出入很大了。若以大乘精神來說,我們應該採取 《十誦律》及《有部律》的觀點。但是若無必要,仍需防止從嚴。儒家主張男女之間應該「授受不親」,如今已經破產,出家男女之間,有所取與,仍宜不得過分親 近,如由取與而親近,由親近而親密,由親密所產生的後果,對於出家人來說,自必不堪設想了!雖然如此,若遇病痛災難之際,佛陀也教誡男女比丘們,應該相互 扶救(《有部律》卷三三,《大正藏》二三.八○六頁上─八○七頁中)。
  
  這條戒是容易持的,皮肉與皮肉相觸而受樂者,比丘犯僧殘,比丘尼犯波羅夷,只要有一層衣物相隔者,便不犯本罪,但在今日的中國,也就很難說了。乘車上 下及人眾擁擠的場合,出家人之要處身這種場合,自是難免的,在這種場合中,仍想絕對不與異性相觸,也是困難的,若在夏季,男人衣著單薄,女人多數袒肩露 背,與出家人的皮肉相觸,確是很難避免的事。在這種情形下,若想保持內心的絕對平靜,也不是初出家的青年男女們所能普遍做得到的!我們身為中國的出家人 (泰國女子避讓比丘),只能對此表示遺憾,除了各人提高警覺,不要故意去跟異性相觸之外,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了。

以文章來摘自聖嚴法師的《戒律學綱要》

http://www.book853.com/wap.aspx?nid=103&p=22&cp=3&cid=54&s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