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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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新聞)● 立委提宗教法 意見分歧 ● 為宗教法請命 各宗派代表齊聚立院

(上圖)2009年3月17日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在“立法院”舉行宗教法公聽會,不分信仰的各大宗教團體都出席公聽會,包括道教、佛教、天主教、回教、一貫道等共聚一堂,形成罕見的場面。(詳內文)



● 立委提宗教法意見分歧 ● 為宗教法請命各宗派代表齊聚立院


利用宗教名義騙財騙色,未來可能處罰會更重。立委潘維剛提案制訂《宗教法》草案,已通過連署,將留待此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草案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都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





 

此案提案立委潘維剛表示,民國十八年制定公布的「監督寺廟條例」,僅以寺廟作為監督對象,與現實脫節,希望藉訂宗教法讓宗教團體法制化,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

潘維剛表示,宗教法草案兼顧「政教分離」及「宗教自由」,明確規範宗教團體定義,並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同時,規定內政部應設宗教團體審議委員會外,也明定國家不得基於政治目的而利用宗教或指定特定宗教為國教。

不過,立委對「宗教是否入法」意見分歧,認為宗教自有規範,呂學樟說,針對利用宗教歛財、騙色、從事犯罪行為,應考量從刑法入法,加重刑責,而非從宗教入法。有人私下表示,議題敏感,能不碰就不碰。部分宗教學者也表示,制訂宗教法,仍難以遏阻相關問題。

資料來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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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宗教法請命 各宗派代表齊聚立院

2009年3月17日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在“立法院”舉行宗教法公聽會,不分信仰的各大宗教團體都出席公聽會,包括道教、佛教、天主教、回教、一貫道等共聚一堂,形成罕見的場面。“內政部”掌管宗教事務的“民政司司長”黃麗馨也到場,聽取各界宗教代表的意見。 




上圖:“立法院”舉行宗教法公聽會,多位高齡的法師親自出馬。
下圖:掌管宗教事務的“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出席公聽會,提出說明(中評社 黃筱筠攝)


  黃昭順提出的宗教法修法草案主要是希望宗教團體設立的研修機構,學籍得以被承認,例如天主教輔仁大學神學院學籍就還沒有被承認。

  至於宗教團體的賦稅問題,黃昭順認為宗教團體與一般社團、基金會不同,因此希望可以減免課徵稅賦,例如土地徵值稅、贈與稅等。

資料來源:中評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