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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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藏傳佛教、西藏密宗、喇嘛教的誅殺法(2)--咒死小偷

藏傳佛教、西藏密宗、喇嘛教的誅殺法(2)--咒殺小偷



密宗又有治偷竊的法術。當發現東西被偷的時候,作法的喇嘛發起瞋怒,按照阿毗遮嚕迦法,作護摩燒法,於地上穿三角爐,用已身血,或用苦諫木,或用燒屍殘柴,放在爐中燃燒,火燒起以後,用燒屍灰和己身血繼續焚燒。又用毒藥、己身血、芥子油及赤芥子作成偷者形,作法喇嘛坐形上,用左手(喇嘛教徒以左手為賤)片片割折偷者形。如偷者恐怖,親自送還偷竊的東西,便應叫他無畏,給他作扇底迦法(息災法),否則偷者必死。


作法的人不分被偷的錢物多少,一律用妖術使偷物人身死。因此密教的妖邪殘忍,只能在落後黑暗的社會裡流行,在較進步的 社會裡是不能存在的。《陀羅尼集經》載許多用咒法,例如得錢財法說,如欲得錢財,可於七日之中,日日取古淄草莖長六指、一千八段,一一火燒並念陀羅尼咒, 即得錢財。又法,如欲求別人的心愛物,可取白菖 蒲念陀羅尼咒一千八遍,系在自己的臂上,向別人乞求即得。如果念咒不效,一定是有障礙。可於初八日或十五日,牛糞塗地,設飲食花果,燒安息香,取白線一 條,念陀羅尼咒,一遍打一結,如是作四十九結,所有障、礙鬼神都被縛住,所求就順利了。一派妖言,使人望見密宗喇嘛,不覺心中作噁。

密教部偽經之原文如下:

《蘇悉地羯羅經》卷3〈37 被偷成物卻徵法品〉:

「蘇悉地羯囉經 被偷成物卻徵法品第三十七

我今當說被偷之物卻徵之法。其物成已。或作成就之時。其物被偷。偷物之時。或見其形。或但失物。不見偷者。於時不擇日宿。亦不斷食。發起瞋怒。現前速應作此曼荼羅法。用 燒尸灰三角而作。唯開西門。於外門前置其本尊。內院東角置蘇悉地羯囉明王。右置金剛忿。左置大怒。右置金剛拳。左置金剛鉤。右置金剛計利吉羅。左置毘摩。 右置熱吒。左置賓[(薩-文+(立-一))/木]羅。右置阿設寧。左置商羯羅。右置微若耶。門右置迦(引)利。門左置難地目佉。左置金剛軍。右置蘇摩呼。 及置諸餘大忿怒等。為成就故。次第安置如法啟請。以赤色花及赤食等。次第供養。如前所說阿毘遮嚕迦法。於此應作。門外所置本尊。應以美妙花等。如法供養。 於其外院。置八方神。及置本部諸餘使者等尊。亦須如是供養。於其中央作護摩法。其爐三角一一如前。以七枚纖却地羅。
以己身血塗而用護摩。或用苦練木。或用燒尸殘柴。而用護摩。火著已後。以燒尸灰和己身血。而用護摩。及以毒藥。己身之血。芥子油。及赤芥子。四種相和而用護摩。復取四種物。作偷物者形。而坐其上。以左手片片割折而取護摩。若其能伏瞋者。及門法者。應作此法。其偷物者。慞惶恐怖。齎持親付行者便應施彼無畏。於時與彼作扇底迦法。若不作者。彼便命終或所將物。更復加添。密置尊前。」
(CBETA, T18, no. 893a, p. 631, a23-b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