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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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新聞影片)不嘿咻 會報應 神棍性侵女大生 (喇嘛教雙修的後遺症-有樣學樣!)

不嘿咻 會報應 神棍性侵女大生

佯驅魔騙脫衣撫胸 無罪改判4年半

 

【劉昌松╱台北報導】北市男子高健銘前年對一名女大學生謊稱她身邊有鬼魂跟隨,假借作法驅鬼名義拐女學生脫衣後在身上亂畫符咒,再藉口「若不做,神明會生氣,會有報應。」帶往汽車旅館性侵。一審原認兩人發生性關係後還一同出遊顯非性侵,但高院認定高男假借神鬼剝奪女學生性自主權,昨依強制性交罪改判高男四年半徒刑。

 



高健銘誆「若不做(愛),神明會生氣」性侵女學生,被判4年半。資料照片




高健銘(三十四歲)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他出庭時坦承以毛筆在女學生胸部畫符咒,且曾發生性行為,並堅稱:「畫符真的是作法,發生性行為前也徵得對方同意。」但法官多次要求高男當庭畫符咒,發現他每次畫出來的形狀都不一樣,因此認定其說詞不可採信。 

誆女身邊有鬼魂

判決指出,前年八月間,高健銘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自稱運勢不好的女大學生,
竟宣稱女大生身邊有鬼魂跟隨,隨即帶她到北投一處鐵皮屋修車廠內,要求女學生脫光衣服,並將內褲褪到大腿處露出陰毛,讓高男一手持毛筆在她身上、胸部隨意畫符驅鬼,另一手則不時撫摸女學生胸部及大腿。

高健銘連續幾天畫符作法,直到取得女學生信任,才藉口「神明說要換地方作法」,開車載女學生到新北市蘆洲區一處汽車旅館,故意播放A片並開大音量,要求女學生先脫光閉眼靜坐訓練自制能力
再到浴室拿蓮蓬頭水柱沖洗女學生身體,最後宣稱作法失敗,脅迫發生性關係,女學生原本不從,高男竟恐嚇「若不做(愛),神明會生氣,會有報應。」因而性侵得逞。 


女學生在這間鐵皮屋裡被騙脫衣,任由高健銘在她身上鬼畫符。資料照片


性侵後一度出遊

事後女學生經前男友提醒,才驚覺受騙上當而報警。士林地院原認高男淨身驅鬼的行為雖惹人非議,但女學生裸身被畫符時,沒向在場其他人呼 救,和高男發生性行為後,兩人還一起出遊,且持續一個多星期密集通話、甚至傳簡訊「我好想你」給高男,因此認定女學生沒有遭性侵,判高男無罪。 

藉怪力亂神得逞

但高院援引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以怪力亂神為藉詞,致使他人任令或聽從而性交,無異壓抑或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認定高健銘未受任何道教訓練,卻佯稱可畫符驅鬼,使女學生誤信而遭猥褻、性侵,因此依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罪,改判高男四年半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神棍性侵案例

◎2011 01/13:新北市神棍張日春、吳朝逢及戴悅心在板橋區長安街道場,以「治痘痘」為由,誘騙3姊妹花脫衣塗藥膏猥褻。

◎2010 12/02:新北市命理師蔡東楓誆會化解嬰靈厄運,婦人將31歲未婚女兒推入密室與他性交,花400萬元才驚覺受騙。

◎2010 10/29:新北市市場攤販神棍郭貴振,向20多歲女子謊稱有女鬼跑進她下體,2度以手指插入她下體「抓鬼」性侵。

◎2010 08/12:嘉義縣神棍江坤樺以「與夫冤債太深,如不離婚,丈夫及兒子難逃劫數」為由,性侵被害婦人,還討百餘萬元紅包。

◎2010 08/11:新北市神棍鄭鸛謙以自己精液可取代「和合降」法術所需精液為由,要女信眾幫他手淫、口交取精性侵。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tw.nextmedia.com/mobile/article/issueid/20110518/artid/33395156/appname/twapple


「不做愛就有報應」神棍性侵女大學生 判4年6月

2011/05/18 12:52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34歲男子高健銘自稱有法 力,趁一名女大學生為感情問題求助,指她身邊有鬼,謊稱為了作法驅魔,要求女學生脫衣打坐,讓他在裸身上畫符,再謊稱「若不做愛會有報應」,帶女大學生到 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一審認定女大學生自願,判高男無罪,昨天二審逆轉,依強制猥褻、性侵,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

高健銘是快遞公司送貨員,在家中供奉彌勒佛,對外自稱能通神靈、幫人驅邪,被害女大學生前年8月底感情受挫,經李姓男同學介紹認識高男,請高幫忙化解情感危機。

高男一見女學生就說她「卡到陰」,先帶她到北投自家車庫要求脫衣打坐,並拿毛筆在裸身上畫符一個多小時,高男把女學生的內褲褪到大腿、露出陰毛,另一手撫摸她的胸部和大腿。女學生天天到高家「驅邪」,一共被以相同手法猥褻7天。

到了第8天,高男指神明要求換地方作法,便把女學生帶到新北市蘆洲區 一家汽車旅館,進了房間先放A片,要求「做愛淨身」,先要女學生脫光閉眼訓練自制,再叫女學生到浴室,由他以蓮蓬頭沖洗她的身體,之後宣告「作法失敗」, 要求性交,並恐嚇如果不從,「神明生氣會有報應」,女學生被高男性侵得逞。

女學生向前男友透露此事,經前男友提醒,才覺得受騙而報警。一審時,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高男與女學生性交未違反她的意願,兩人發生性行為後,還一起出遊、密集通話一個多星期,甚至女學生傳簡訊給高男「我好想你」,判決高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高男「以怪力亂神為藉詞,致使他人任令或聽從而性交,無異壓抑或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讓女學生誤信他能消災解厄,已構成違反他人意願的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改判高男4年6月。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ety/201105/201105180737831.html?utm_source=twitterfeed&utm_medium=twitter

法部擬修法 利用宗教騙色 最重判10年

〔記者項程鎮、湯佳玲、楊久瑩/台北報導〕鑑於利用宗教騙色案層出不窮,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擬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神棍騙色罪」,未來假藉宗教名義「詐騙」信徒性交,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當,最重處十年徒刑,最低也不得少於三年,草案可望近日定案。

法務部指出,目前「詐術性交罪」構成要件,只鎖定誤信對方為配偶而聽從性交者,現在民智已開,這種被騙性交的情形絕無僅有,因而有必要修法,以「神棍騙色罪」取代。

新增「神棍騙色罪」 最輕不少於三年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刑法對強制性交罪定義很嚴格,讓利用宗教騙色之徒有可趁之機,法條規定犯罪過程中,須有暴力手段,或施以脅迫、用藥劑、用催眠術、或其他不法方法,而且客觀上還要讓被害人發生恐怖心理因而不敢抗拒,才算有罪。

法界人士說,假神佛之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對被害人身心傷害高於一般性侵害案,加上被害人擔心說出真相後遭教友或信徒排擠,讓檢方採證不易,目前也無適當法條可處罰。

資深法官指出,現今法院碰到宗教騙色案,有時以本刑三到七年的「強制性交罪」判刑,有時又以刑度較低的「和誘罪」或「略誘罪」論處,但定罪的難度都比較高,因此當罪證有限時,甚至也可能改以刑度輕更多的「猥褻罪」來論罪,因此研擬適當法條,對類似案件應有嚇阻效果。

法務部官員表示,目前刑法研修小組的規劃方向為新增「神棍騙色罪」,取代現行刑法第二二九條「詐術性交罪」。至於性侵幼童法條的修法問題,刑法研修小組共識為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不會只修一、兩條。

對此修法方向,法律學者代表表示支持,司法院、高院代表也未反對。包括天主教台灣地區總主教洪山川、中華民國道教會 總幹事張肇珩等宗教界人士都認為,政府願意透過立法重視社會問題值得肯定,宗教團體絕對支持政府取締不法。不過,由於台灣對於何謂宗教人士門檻及定義很模 糊,任何人都可以假藉宗教之名、拿宗教當擋箭牌行不法勾當,政府應拿出辦法來管理不法才是重點,以免劣幣逐良幣,污名化整個宗教界。

學者支持婦團叫好 應具有嚇阻效果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對於新增「神棍騙色罪」表示「太好了」,她認為應具有嚇阻力量。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說,立法時不能站在苛責被害人立場,應從被害人角度思索問題,而且整部「妨害性自主罪章」也應一併重新檢討。

文章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2/today-t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