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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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新聞)法務部擬修法:利用宗教騙色,最重判十年(藏傳佛教的喇嘛上師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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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擬修法 利用宗教騙色 最重判10年

〔記者項程鎮、湯佳玲、楊久瑩/台北報導〕鑑於利用宗教騙色案層出不窮,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擬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新增「神棍騙色罪」,未來假藉宗教名義「詐騙」信徒性交,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當,最重處十年徒刑,最低也不得少於三年,草案可望近日定案。

法務部指出,目前「詐術性交罪」構成要件,只鎖定誤信對方為配偶而聽從性交者,現在民智已開,這種被騙性交的情形絕無僅有,因而有必要修法,以「神棍騙色罪」取代。

新增「神棍騙色罪」 最輕不少於三年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刑法對強制性交罪定義很嚴格,讓利用宗教騙色之徒有可趁之機,法條規定犯罪過程中,須有暴力手段,或施以脅迫、用藥劑、用催眠術、或其他不法方法,而且客觀上還要讓被害人發生恐怖心理因而不敢抗拒,才算有罪。

法界人士說,假神佛之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對被害人身心傷害高於一般性侵害案,加上被害人擔心說出真相後遭教友或信徒排擠,讓檢方採證不易,目前也無適當法條可處罰。

資深法官指出,現今法院碰到宗教騙色案,有時以本刑三到七年的「強制性交罪」判刑,有時又以刑度較低的「和誘罪」或「略誘罪」論處,但定罪的難度都比較高,因此當罪證有限時,甚至也可能改以刑度輕更多的「猥褻罪」來論罪,因此研擬適當法條,對類似案件應有嚇阻效果。

法務部官員表示,目前刑法研修小組的規劃方向為新增「神棍騙色罪」,取代現行刑法第二二九條「詐術性交罪」。至於性侵幼童法條的修法問題,刑法研修小組共識為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不會只修一、兩條。

對此修法方向,法律學者代表表示支持,司法院、高院代表也未反對。包括天主教台灣地區總主教洪山川、中華民國道教會總幹事張肇珩等宗教界人士都認為,政府願意透過立法重視社會問題值得肯定,宗教團體絕對支持政府取締不法。不過,由於台灣對於何謂宗教人士門檻及定義很模糊,任何人都可以假藉宗教之名、拿宗教當擋箭牌行不法勾當,政府應拿出辦法來管理不法才是重點,以免劣幣逐良幣,污名化整個宗教界。

學者支持婦團叫好 應具有嚇阻效果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對於新增「神棍騙色罪」表示「太好了」,她認為應具有嚇阻力量。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尤美女說,立法時不能站在苛責被害人立場,應從被害人角度思索問題,而且整部「妨害性自主罪章」也應一併重新檢討。

文章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2/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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