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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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 刑事補呈上訴理由狀(蕭平實) ------(2)

續....

(三) 再查,原審在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誹謗自訴人斂財之情況下,竟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被告涉嫌加重誹謗,而於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六行以下記載:「...衡諸常情,一般人於閱讀文章時,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段落所欲表達之意涵。而觀諸上開文章最後二段之內容,其中倒數第二段一開始即載明:『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的財路...,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等語,緊接之最後一段則記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語,足認其前後兩段文章段落,確係以自訴人二人之名稱為該二段落之主詞甚明。」(詳參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六行至第六頁第七行)云云,其邏輯推理殊屬可議。蓋:


1. 正覺刊文最後二段從未獨立指陳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尤其,在出現該會名稱之後均加上「」字,則任何稍有國文程度的人都知悉,其主詞絕非「的」前面的名詞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乃原審法院未經仔細斟酌、思考,竟認西藏宗教基金會亦為該段落之主詞,令人無法想像;此是否須應請具有相當國文程度之專家來做鑑定,或 鈞長目視即能鑑定,敬請斟酌。

2. 再查,正覺刊文所登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之字句,所指的,『它』主要係指正覺基金會於一○○年一月十九日、一月二十日於自由時報A1版、聯合報A6版所刊登之「為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一文(即前壹、一所指,亦係自訴人證物二、三之文章),必定擋掉很多冒牌佛教喇嘛的財路,並非在指陳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原審法院將原文原意裁切後,強行將二者串連在一起,殊屬可議。

3. 尤其,原審為如此認定,應是誤會:「為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一文與「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文章,完全一模一樣所致,否則,怎麼會認定該二段落之主詞是自訴人二人呢?

4. 原審所引述之前二段文字來看,其主詞乃係「冒牌佛教喇嘛教們」,其主要係在呼應一○○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刊在自由時報A1版及聯合報A16版內文所指喇嘛教們;至於又在其後面登載上達瓦才仁,係因為一○○年一月十九日台灣圖博之友會新開稿及一○○年一月二十日之駁正覺教育基金會的不實廣告係刊在西藏宗教基金會之官方網址,故被告雖認幕後應另有其他幕後黑手,但該基金會網址代表人係達瓦才仁故被告才會提及達瓦才仁抹紅,且每一部分均具體指出其抹紅之事實,被告絕未指陳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是冒牌佛教喇嘛教或所謂喇嘛既得利益者?原判決認定正覺刊文在影射自訴人等為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參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七行、第三頁第十六行至第十八行、第六頁倒數第十一行至倒數第九行),顯有認定事實不依憑證據之違誤。

(四) 再查,原判決接下去即第六頁第七行以下又記載:「復由其前後語句觀之,該等二段文章內容一開始即指明被告所披露之事實,將擋了冒牌佛教喇嘛教之財路,必然遭喇嘛教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等語,復緊接上開文字後即記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是一般人閱讀該二段文章段落內容後,即自動將自訴人二人與『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事件產生關聯性之聯想,進而理解該等文章最後二段文字之意涵,係在敘述自訴人二人於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之行為,為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云云(詳參原判決第六頁第七行至第十二行),其邏輯推理,無限上綱,超乎想像,非惟有違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證據裁判主義,更與卷內證據資料完全不符。蓋:

1. 現今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法則,非有積極直接證據,不能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已為歷來實務所肯認,亦有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在案可參,乃原審法院在無任何積極證 據之下,竟然可以將前開文章如此切割、串連;甚至斷章取義,穿鑿附會,無限上綱,強將二者串連在一起,自行為如上認定,顯有濫用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非 惟有違證據裁判主義,更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2. 再查,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非該段落之主詞,亦非正覺刊文指陳之對象,因為基金會係一財團法人,不可能會寫字,不可能罵人,沒有意識,根本無所謂天良之問題,故其顯非正覺刊文指陳之對象,原審法院竟認定其為犯罪被害人,並指陳正覺刊文影射其為冒牌佛教喇嘛教,非惟有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顯有認定事實不依憑證據之違誤。

3. 尤其,達賴基金會網站於一○○年一月十九日所刊登之台灣圖博之友會一○○年一月十九日新聞稿,以及一○○年一月二十日資料來源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駁正覺基金會之不實廣告」二文,被告根本不知何人登載,而前開二文之內容除了抹紅正覺基金會之外,尚有甚多段落係在替達賴喇嘛宗喀巴喇嘛教及其著作做辯解,此參諸

A.台灣圖博之友會一○○年一月十九日新聞稿所記載

「今天有一個名為「正覺」(台灣佛教正覺同修會、正覺教育基金會等)的團體在某報頭版刊登半版的廣告極盡詆毀達賴喇嘛藏傳佛教台灣圖博之友會認為這是背後有政治動機的行為,是假宗教之名行政治污衊之行徑,呼籲社會各界予以譴責...其動機非常可疑。令人不能不懷疑此舉係有特定資金奧援,目的在污名化藏傳佛教達賴喇嘛...該團體近年來亦前往中國大陸,由其官方出版社出版其詆毀藏傳佛教之書籍,近年來更和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往來密切,這些關係和其今日之舉是否有關聯,令人質疑。」

B.一○○年一月二十日駁斥正覺基金會之不實廣告(敬請參一審自訴狀證物四)。

其第三段記載「不實廣告中臚列的達賴喇嘛尊者或宗喀巴的說法內容,皆是望文生義、斷章取義地進行曲解,意圖誤導大眾。不能因為某些時空背景下的世俗禮教或道德倫理的因素,便私自做出好壞判別或取捨。因此,宗喀巴達賴喇嘛等偉大上師在傳授無上密續等經典時,基於傳承的需要而會將經典中如龍樹菩薩、提婆菩薩或月稱菩薩等的論說作出講解,這並非根據己意衍生,更未違反僧戒。」,第四段「實際上,除了一部分被儒家禮教所排斥的內容外,因此,這些經典是佛教所共有,而非西藏佛教獨有,更非不實廣告所誹謗或暗示之藏傳佛教僧人所有行為」、第六段「...在過去五十多年,中共一直極盡所能地詆毀污衊西藏佛教,特別是藏傳佛教在國際的發展...要做好兩手準備,是從內部控制,為所以用,或至少不為達賴集團所用...」(詳參一審自訴狀自證四第一頁第八行以下)等等即明。

C. 足證確有刊登前開文章之幕後黑手,如圖博之友,或達賴喇嘛,或宗喀巴信徒,或喇嘛教等之流,彼等藉由前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網址刊登前開污衊正覺基金會之文章,核其內容全係針對一○○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日正覺基金會刊登在自由時報A1版及聯合報A16版之文章而來,而被告在正覺刊文所指冒牌佛教喇嘛教乃指提倡雙修達賴喇嘛宗喀巴信徒等人,絕非在指陳該基金會或達瓦才仁是冒牌佛教喇嘛教,更非影射自訴人等是既得利益者,利用辦法會斂財,觀乎原審法官所引正覺刊文「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等文字可徵。

D. 乃原審法院既未能正確審酌正覺基金會所刊登文章之內容,亦未能正確判斷正覺刊文之內涵底蘊,更無研酌台灣圖博之友會一月十九日新聞稿及駁正覺基金會之不實廣告二文,完全憑其一己想像,將正覺刊文所指冒牌佛教喇嘛教及斂財部分,直接連接到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認被告是在影射彼二人,其認定事實完全不依憑證據,殊屬可議之至!

(五) 尤其,一般稍有常識之人對於「達賴喇嘛辦理祈福法會」與「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負責安排或辦達賴來台行程」乙事,絕不會混在一起。蓋

1. 達賴喇嘛所辦理的是具有呼喚鬼神、天兵、天將、天神的祈福法會,其應具有世俗所謂去霉改運之祈福實質內容;並能為信徒作時輪金剛雙身性交修行法門灌頂,以及在不公開場合傳授喇嘛與女信徒(稱為佛母或明妃)性交合修雙身法,並能遊歷全球進行政治活動等事項。

2. 反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只負責安排達賴喇嘛的行程,場地租借、住宿、保全、維安等等,其與達賴喇嘛所主持的祈福法會豈能劃上等號?而一般人所指的達賴喇嘛「向佛陀祈福」、「辦法會」的內容當然是指前者。

3. 蓋也只有達賴喇嘛個人才能讓信徒相信具有這種神通力量吧!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豈有此種本領?彼等豈能跟達賴喇嘛相比擬而自居為被告所指涉為冒牌佛教及歛財的達賴喇嘛

4. 乃原審法院未遑翔察,竟然認定:「是一般人閱讀該二段文章內容後,即自動將自訴人與『達賴喇嘛來台辦理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事件產生聯想,進而理解該等文章最後二段文字之內涵,係在敘述自訴人二人有「於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之行為,為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詳參原判決第六頁第十五行至第二十行),其邏輯推理,毫無任何法律、法理依據可言,非惟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亦顯然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二、 原判決有採證不當之違法:

(一) 按「自訴人之陳述,雖不失為人之證據方法之一種,然其所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難謂完全無疵,且其性質亦與證言有別,故其陳述非有補強證 據資以證明與事實相符外,不得遽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六四三號判決(上證二)可資參攷。

(二) 經查,本案原審法院認定正覺基金會刊登於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時報A1版面、同年月二十五日之蘋果日報C1版面之文章及同年月二十六日印製之解密快報係攻擊西藏宗教、文化等文件,其主要證據無非以達瓦才仁於原審之證述為主要依據,而於原判決第五頁第十八行以載稱「發送與不特定大眾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核與證人自訴人達瓦才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們在台灣街道、車站,大量的散發攻擊西藏宗教、文化等文件,以他們在報紙上刊登這些攻擊西藏的文章等語,大致相符...上揭事實,洵湛認定。」(詳參原判決第五頁第十八行至第二十四行)云云,惟查: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