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ruth of Tibetan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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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Dalai Lamas

佛教未傳入西藏之前,西藏當地已有民間信仰的“苯教”流傳,作法事供養鬼神、祈求降福之類,是西藏本有的民間信仰。

到了唐代藏王松贊干布引進所謂的“佛教”,也就是天竺密教時期的坦特羅佛教──左道密宗──成為西藏正式的國教;為了適應民情,把原有的“苯教”民間鬼神信仰融入藏傳“佛教”中,從此變質的藏傳“佛教”益發邪謬而不單只有左道密宗的雙身法,也就是男女雙修。由後來的阿底峽傳入西藏的“佛教”,雖未公然弘傳雙身法,但也一樣有暗中弘傳。

但是前弘期的蓮花生已正式把印度教性力派的“双身修法”帶進西藏,融入密教中公然弘傳,因此所謂的“藏傳佛教”已完全脱離佛教的法義,甚至最基本的佛教表相也都背離了,所以“藏傳佛教”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喇嘛教”也就是──左道密宗融合了西藏民間信仰──已經不算是佛教了。

   
                  ◆ 刑事補呈上訴理由狀(蕭平實)----(1)

刑事補呈上訴理由狀(蕭平實)

 

 



 

刑事 補呈上訴理由 狀

案 號:一○一年上易字第二五三八號

股 別:子股

上 訴 人  蕭OO     均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秀卿律師

為被告涉嫌加重誹謗案件,依法補呈上訴理由狀事: 

摘要

 壹、 本案之緣起:

一、 刊登「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之動機(P2-P3)。

二、 刊登「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緣起、動機 (P3)。

貳、 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採證不當之違法暨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一、 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P5–P12)。

二、 原判決有採證不當之違法(P13–P17)。

三、 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P17–P18)。

參、 正覺刊文之內容除符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外,亦該當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第一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第二款)之構成要件,而在不罰之列(P19-P22)。

肆、 (P23)

 

上訴理由

 

壹、本案之緣起:

一、上訴人於一○○年一月十九日於自由時報A1版及同年月二十日於聯合報A16版刊登「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參詳參自訴狀證物二、證物三)之動機:

(一) 緣上訴人蕭平實潛心研究佛法數十年,深入經藏,了悟如來正法之不可違逆、誣陷,更有鑑於末法時代,邪說橫行;尤其,喇嘛教者之流,破壞如來正法,違背戒律,竟然提倡淫行(即鼓勵雙修),被告為救護眾生,俾免苦難眾生陷於萬劫不復之境地,墮入無間地獄,此參諸《地藏菩薩本願經》卷上〈觀眾正業緣品〉第三內文記載:「若有眾生...違背戒律,種種造惡,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可得印證,遂揭竿而起,出書立說,辯證法義;更有鑑於當今社會喇嘛性侵事件層出不窮(參原審被告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護意旨狀之附件四),神棍之流假藉密教雙修性侵信徒者,不勝枚舉,為保護善良無辜女性,遂分別於一○○年一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之自由時報A1版及同年月20日之聯合報16版刊登「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之文章,二篇文章內容一模一樣,完全是針對達賴喇嘛宗喀巴藏傳佛教所謂世尊、祖師等所著「西藏佛教的修行行為」、「密宗道次第廣論」、「菩提道次第廣論」...等等著作內所描述男女雙修,甚至肉食、飲酒等等,違背戒律、違背釋迦牟尼佛如來大法,恐將會誤導有智慧學佛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卻無判斷能力的無知大眾,陷於萬劫不復的境地,故出於一片悲心大願,為喚醒世道人心,不要被冒牌佛教喇嘛教所誤導,而刊登前開二篇文章,此乃上訴人刊登前二文之動機也。

(二) 前開文章內容完全係做法義辯證,並無片言隻字提及達賴喇嘛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亦無原判決所認定涉及加重誹謗之最後二段文字,合先敘明。

二、 上訴人於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於中國時報A1版、同年月二十五日於蘋果日報C1版及同年月二十六日印製「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下稱正覺刊文)(參詳參自訴狀證物五、證物六、證物七)之緣起、動機:

  查前開三篇文章內容均屬相同,而該文章除了最後三段以外,其他均與一○○年一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日在自由時報A1頭版及聯合報A16版內容完全相同,而之所以在最後篇幅增列三段文字,主要係因為一○○年一月十九日正覺基金會發現有資料來源:台灣圖博之友會,並刊登於http://www.tibet.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684網站之台灣圖博之友會一月十九日新聞稿及一○○年一月二十日,資料來源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刊在前開網站之一篇名為「正覺教育基金會之不實廣告」,前開文章對正覺基金會大量抹紅及抹黑,並替宗喀巴達賴喇嘛們所著違背戒律、違背如來大法之書籍做種種辯解,甚至為偽佛教喇嘛教正名化,正覺基金會有鑑於此,除為自己被抹黑、抹紅做澄清外,更為了維護釋迦牟尼佛的三乘菩提教法,才會在最後面加上那三段文字以為澄清,絕無毀謗自訴人斂財之故意及動機,併予敘明。

貳、 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採證不當之違法暨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原審(即更(一)審)法院之所以認定被告構成加重誹謗罪,其所認定之事實無非以正覺刊文之最後二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用以「影射」西藏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台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為歛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足以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之名譽(詳參原判決第二頁第九行至第二十八行),而其主要理由無非以“衡諸常情,一般人於閱讀文章時,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所欲表達之意涵。而觀諸上開文章最後二段落之內容,其中第一二段一開始即載明「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一般人閱讀該二段文章段落內容後,即自動將自訴人二人與「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事件間產生關聯性之聯想,進而理解該等文章最後二段文字之意涵,係在敘述自訴人二人有「於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之行為,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論,客觀上顯係影射自訴人二人「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台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之行為,係「斂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而該等言詞依其客觀文義解釋,確足使一般人認自訴人二人係以公益為名,牟取私利之實”云云。惟查:

一、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一) 按「科刑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用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用以證明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九一三號判例可參(上證一)。

(二) 如前壹、一、所敘述者,正覺基金會於一○○年一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日分別在自由時報A1版、聯合報A16版刊登的文章為「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其主要係在臧否喇嘛教之不如法,並認喇嘛教並非真正佛教,堪稱冒牌佛教。然:

1. 前開「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之文章之最後二段,並無原判決事實欄第二頁第九行以下所認定“於文章之最後二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達賴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又...,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詳參原判決第二頁第十行至第十七行),原審法院顯然不知前開二篇文章有何不同,才會如斯記載,是其認定之事實,與所採用之證據顯有不符,而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2. 再原判決理由欄貳(一)即原判決第五頁第一行以下亦犯同樣錯誤,而記載:「以正覺基金會之名義撰寫『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等二篇文章,並於該二篇文章之最後兩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之文字(詳參原判決第五頁第一行至第十二行),核其所載理由與所採用之證據,亦明顯不符,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3. 再原判決第十六頁第十三行以下亦記載「...被告以正覺基金會名義,撰寫...『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等二篇文章,而該二篇文章倒數第二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詳參原判決第十六頁第十三行至第二十三行),亦同前錯誤,而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

4. 然原判決第十七頁第六行以下卻又載稱:「...而觀諸被告於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所發表之前揭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解密快報之文章內容, 除增加上述之抹紅言論外,其餘部分均與其於同年月十九、二十日所刊登之文章內容相符」(詳參原判決第十七頁六行至第九行),卻與前開1.2.3.所述理由 不同,同一判決,內容前後歧異矛盾,亦顯有事實與理由以及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

(三) 再查,原審在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誹謗自訴人斂財之情況下,竟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被告涉嫌加重誹謗,而於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六行以下記載:「...衡諸常情,一般人於閱讀文章時,係先理解文章段落之前後語句意涵後,再與該段落之主詞加以串連,藉此理解該文章段落所欲表達之意涵。而觀諸上開文章最後二段之內容,其中倒數第二段一開始即載明:『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的財路...,如今達賴喇嘛西藏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等語,緊接之最後一段則記載...
(未完待續...)